(二)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费用的所得税税务处理
内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1、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3%、10%、15%、20%)分季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与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的是,预交企业所得税寺可以扣除期间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国税函〔2008〕299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