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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老板向公司借钱超出一年要缴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0-17 10:48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0-7 16:2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老板向公司借钱超出一年要缴税

    转自中国税务报

    王先生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股东,他投资的公司纳税信誉良好,还计划近年内上市。最近,广东省广州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对其公司进行了纳税检查,告知王先生要补缴个人所得税3万元。原因是他去年向公司借了一笔款用于家里周转资金,检查时已经超过一年尚未归还。王先生很不理解,这家公司我也有份,自己只是从公司借钱周转,为什么要缴个人所得税?近日,王先生就这个问题向广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员解释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检查取证的情况来看,王先生借款并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时间也超过了1年,所以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咨询员同时提醒纳税人,目前,一些企业老板公私账户混为一体,家庭需要资金支出便从企业提取,企业需要资金再转回去,将款项在企业和私人账户中自由游走,甚至有些人将个人生活开支计入企业成本及费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除了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要征个人所得税外,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企业的上述开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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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10-7 17:56:07 |只看该作者
    算分红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大家在年底的时候务必要清一下,跨了年再借出去好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8-10-7 23:58:39 |只看该作者
    这个肯定要交的,人家也不是傻子.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28 17:36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08-10-8 00:58:39 |只看该作者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几点思考


    财税[2003]158号文件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处理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该文件的理解不同还存有以下争议之处:
       
    一是借款人的问题。该文件对借款人确定为投资人,也就是股东。可在实际工作中,常有投资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借款的问题。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呢?从执法原则上讲是不可参照执行的。但在实质上不论是股东还是其他亲属借款,都是一回事,最后钱都是进了投资人的腰包。如果不作补充,这显然就是一个漏洞。
       
    二是借款用途的问题。该文件强调的是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而如何确定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呢?一般靠的是投资人的自我陈述,如果投资人把个人借款说成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借款是准备购料,是支付给某客户的款项,是准备出差的备用金等,就很容易避开此税的。既使要其提供相关证明对投资人来说也是不难的。这点也给纳税人提供了好的避税理由。
       
    三是借款时间问题。文件规定是,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也就是投资人从公历11日至1231日期间所借非生产用款如果在1231日未还就应纳税。但如果是121日借款1231日未还,是否要征税呢?该笔借款一是发生在该年度的,二是在当年年末又未归还,从文件规定内容看,应当是符合征收规定的。可是却忽视了该文件的规范的事项是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而把121日至12311个月的期间就算是长期确是有些不妥的。
       
    因此有的人理解是从借款之日起满12个月后未还才是长期。可是又不符年度内的规定。因此对长期期限的确定还需总局明确。
       
    四是年末未还,但在检查时已归还是否要纳税的问题。税务机关稽查多是次年进行稽查。因此就出现了在检查时已归还借款的问题。如在1231日未还,而是在次年3月归还。税务机关是在5月份对上年度进行检查。对此超期未还是否还要补税呢?该文件也未明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取得所得的。对于在检查时已归还的借款是否可认定其取得所得了呢?如果说借用了企业资金就是所得。那麽在年末归还了就不是取得所得了吗?因此,如果上述借款在检查时已归还了借款,即使是属于逾期归还,也不应征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0-17 10:48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08-10-8 11:24:4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心随你动 于 2008-10-8 00:58 发表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几点思考

    财税[2003]158号文件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 ...

    是呀,这些都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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