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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 我公司今年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属于工伤,经调解与协商,赔偿总额为158643.21元:保险公司赔偿34000元,公司赔偿124643.21元,请问:公司赔偿的124643.21元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如能扣除,需要哪些材料?
答复: 你好,根据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凡属于工伤死亡的,应该向死亡者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保保障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的赔款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工伤相关医疗证明、赔付证明、收款人的收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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