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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屋无偿提供给物业管理部门使用的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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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9-29 20:57: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提问内容: 我们在检查2005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时,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屋无偿提供给物业管理部门作为物业管理用房,是否比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由于政策不明确,难以掌握.我理解是这样的,房地产公司可以不作收入处理,但物管用房的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请你们就此情况明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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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9-29 20:58:58 |只看该作者
答复: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第6点规定,(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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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表于 2008-10-9 11:55:3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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