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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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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9-20 07:5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四、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五、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解析:该文件对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发生变化:
1、扣缴义务人发生变化
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这一点没有变化;但,对跨地区工程、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新的变化。《征管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这个文件属于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义务,有法律依据。前提是税务机关要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这一义务。

2、建筑业纳税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变化的
(1)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征税
(2)合同没有规定付款日期(或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按《营业税条例》的基本规定执行。
这时边谈到了:“不含预收工程价款”,那么什么是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没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开工后,税务机关要按月依“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征收营业税。
(3)销售自建建筑物:按《营业税条例》的基本规定执行(没变化)。
(4)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没变化)。
3、建筑业扣缴义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
(2)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按《营业税条例》的基本规定执行(没变化)
4、纳税地点:
  (1)纳税人发生建筑业应税劳务,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代扣的: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5)扣代缴跨省工程的,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名词解释:什么叫“跨省工程”?
是指:一个工程即涉及A省又涉及B省,不是A省到B省施工。例如:从大庆到上海的输油管道工程跨诸多省,这是“跨省工程”。吉林省施工企业到内蒙施工。营业税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内蒙)缴纳。(本人解释)
 5、 异地应税劳务如何申报?
(1)凡是在异地施工的企业,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本地的收入就地缴纳营业税;
B、同时,要在 6个月内将异地的完税凭证报告给本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C、否则,要将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向本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名词解释:什么叫“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名词解释:什么叫“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6、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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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08-9-20 08:57:4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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