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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房地产企业收取认购金是否预缴增值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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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1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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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8-31 11:48: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企业收取认购金是否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则不具备售房资格不能公开销售,但仍有企业项目未具备销售条件时即与准购房人签订房屋认购书先卖房号收取多少不等的认购金,具备销售条件时再与购房人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那么房地产企业在不具备销售条件时所收取的认购款算不算房屋销售款?此时所收取的认购金是否要视同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果认购金属于预收款,则应当预缴增值税,反之无需预缴增值税。

        参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笔者意见是房地产企业在不具备销售条件时所收取的认购款增值税处理也不应确认预收款,应等同于各地方税务机关关于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的纳税处理。

        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四、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五、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包括哪些?
        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包括:一、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二、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1.如何确认预收款,项目竣工日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还是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都是预收款?  
        答:在没有新规定前,预收款为收楼或者办理产权证之前收取的款项。
        2.房企销售时收取的诚意金、定金是否需要纳税?
        答: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结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销售条件时收取的认购款暂不必预缴增值税和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如果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则认购款要转为销售预收款,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也要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具备销售条件时,如果双方无法签订正式销售合同,认购金退还购房人,则认购款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认购金、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则应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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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0-4 21:37: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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