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划转、分立,哪种资产剥离方式税负最小?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为“转让”和“投资”两个环节,对于“转让”部分,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涉及不动产)、契税(涉及不动产)、印花税等税种。
税种 | | | 企业所得税 | |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增值税=销售额*17% 或,增值税=销售额*4%/2 | 如符合“打包转让(资产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要求,可以免征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 |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率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率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速算扣除率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速算扣除率35%); | 财税〔2015〕5号:“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契税 | | | 印花税 | | |
根据目前我国税法的规定,对于资产划转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积极争取适用:
税种 | | | 企业所得税 | | (1)政策依据: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2)后续管理: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 增值税 | 增值税=销售额*17% 或,增值税=销售额*4%/2 | | 土地增值税 | | | 契税 | | 财税〔2015〕37号: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适用期: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 印花税 | |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国税发〔1991〕155号 |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税种 | | | 企业所得税 | | 财税[2009]59号:(1)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2)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增值税 | 增值税=销售额*17% 或,增值税=销售额*4%/2 | “打包转让”要求资产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可以免征增值税,本交易难以符合。 | 土地增值税 | | 财税〔2015〕5号: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契税 | | 财税〔2015〕37号: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适用期: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 印花税 | |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国税发〔1991〕155号 |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剥离资产过程中,“分立”相比较于“增资”、“划转”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都有税收支持政策,税负是较优的。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资产剥离需要连同专业资质一同实现转移,除了考虑税务因素外,还需要结合其相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规划重组的形式。
来源:房地产企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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