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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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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屋视同销售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18 14:39
  • 签到天数: 114 天

    [LV.6]常住居民II

    11#
    发表于 2008-9-27 10:22:20 |只看该作者
    老实一点应该缴的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1-11-8 14:3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12#
    发表于 2008-9-27 14:40:14 |只看该作者
    应该不用交税的,只有产权发生变化才要交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5 22:59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3#
    发表于 2008-9-28 10:08:27 |只看该作者
    过期的文件,作废!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1 07:13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14#
    发表于 2008-10-15 22:02: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这个好象没有定论,各地税务机关好象不认哦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22-1-5 11:33
  • 签到天数: 34 天

    [LV.5]常住居民I

    15#
    发表于 2008-10-16 09:28:32 |只看该作者
    不视同销售了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7-27 09:1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6#
    发表于 2008-10-16 09:37:55 |只看该作者
    相关文件已经出台,依据   国税函〔2008〕828号  大家可以查找文件,对照执行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12-24 20:52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17#
    发表于 2008-11-29 16:03:22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下,和我们性质相似,提前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4-9-22 16:12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8#
    发表于 2008-12-1 17:53:12 |只看该作者
    了解学习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3 16:17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19#
    发表于 2008-12-1 18:02:25 |只看该作者
    国税总局刚下的文,只要产权没转移,自建自用不按视同销售交税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08-12-1 19:10:53 |只看该作者

    前两天我我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请看看吧

    问题号: 78874
    提交时间: 2008/11/20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自用或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但最近的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又说“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看了这两个文件作为开发企业我们糊涂了,31号文件还有效吗?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应按(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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