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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我我咨询了国家税务总局,请看看吧
问题号: 78874
提交时间: 2008/11/20
状态: 已回复
问题标题: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用于自用或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但最近的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又说“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看了这两个文件作为开发企业我们糊涂了,31号文件还有效吗?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应按(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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