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08年开始征地100亩,以A公司为主体办理了拆迁许可证。至2011年12月,A公司共支付了拆迁补偿款1.3亿元。【当时土地未摘牌,会计处理A公司单独记账了,挂在应收】 2011年12月以另一家房产公司(B公司)名义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该100亩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2.7亿元,土地出让条件合同上为现状出让(按照当时国家规定出让土地必须为净地出让,实际非净地)。同时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指标,为B公司返土地补偿款2亿元。【支付土地出让金记土地成本,前期挂账的并入B公司记账,返款冲前期应收,多余的记应付款-财政7000万元】 2012-2015年,又支付了拆迁补偿款5000万元,截止目前为止,尚有部分居民未拆迁。【拆迁许可证延期,拆迁合同主体继续为A公司,但资金在B公司支付,记B公司账。会计处理为冲应付款-财政5000万】 问题:1、B公司契税的缴纳标准? 摘牌价格2.7亿 or 2.7亿+5000万 or 2.7亿+1.3亿+5000万(争议原因,政府拆迁不征契税,本项目非政府拆迁,拆迁主体为A公司,不符合契税免征条件。但政府所返款项确为拆迁补偿款专项资金,B公司取得地价的实际成本就是2.7亿元) 2、A公司涉及什么税吗? 3、账务处理问题及需补什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