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1931|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 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0 13:53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9-5 12:17: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 从联营和被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的税务处理
    1.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原则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2)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可先弥补投资方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其补亏后的余额,按市局在布置199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上明确的补充办法计算补交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比照办理。
    (摘自京国税[1994]068号)
    2.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形成率差的不再补税
    (1)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再补税。
    (摘自国税发[1994]229号)
    (2)“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是指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通知》规定的两档照顾性税率。投资方企业从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联营企业(含股份制企业)分回的利润及利息、红利,不再补征所得税。
    (摘自京国税[1994]053号)
    3.存在地区率差投资方补税的计算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国税发[1994]229号)
    (2)“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是指投资方企业在14个沿海开放城市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在4个经济特区、海南省、上海浦东开发区兴办内联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地区税率与投资企业所在地适用税率之间形成的税率差。14个沿海开放城市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4%,4个经济特区、海南省、上海浦东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
    (摘自京国税[1994]053号)
    (3)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摘自财税字[1994]009号)
    4.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的补税时间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5.补缴所得税及多征税款退库的手续
    (1)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列入利润总额,按规定的补税办法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需提供相应的包括减免税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复印件,无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的应就其所分利润、股息、红利,全额换算计征所得税。取得证明后,可由纳税人申请办理多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纳税人在境内投资、参股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分配后利润、股息、红利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减免的税款应视同缴库税金准予抵扣;如果投资参股方企业经批准正在享受减免税的,其享受减免税期间分回的同期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免予补缴所得税。
    (摘自京国税[1996]009号文件规定)
    (2)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要按市局有关规定,出具被投资方企业的完税证明,以便税务机关稽核审查。
    (摘自京国税[1997]095号)
    6.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冲减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6]79号)
    7.投资方分回利润可先用于弥亏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4]250号、财税字[1995]081号)
    (2)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7]22号)
    8.从全资子公司分回利润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从全资子公司(即资产100%控股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同于从联营、股份制企业分回的利润,因此,出资方获取的投资收益不用补交因地区间税率差异而少交的所得税款。
    这里所称的全资子公司(资产100%控股的企业)即包括母公司直接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也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如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份,B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股份,而A公司拥有C公司70%的股份,则A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C公司100%的股份,C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摘自京国税二[1996]266号)
    9.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执行联营企业补税规定
    (1)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摘自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
    (2)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摘自财税字[1995]081号)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28 17:36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08-9-5 12:25:09 |只看该作者
    新企业所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后,政策就不一样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8-9-5 12:28:10 |只看该作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一块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楼上的能说说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28 17:36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08-9-8 22:31:37 |只看该作者
    本人“结识”这个论坛不到1个月时间,感觉学到了很多东西,所以一有时间就来看看。“众人拾柴火焰高”,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把它建好。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享受免税优惠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得税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不同,对企业所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时,投资企业要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由于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如果将股息、红利全额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因此,消除企业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的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一是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到底要符合什么条件?二是对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什么条件?
    一、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倾向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由于居民企业间的直接投资对解决就业有促进作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也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因而各国一般都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也易于辨认。
    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二、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
    第一,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施条例第一章规定,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是指该机构、场所拥有、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等,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而取得的。与发生在居民企业之间的情况相类似,这类股息、红利收益也是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因此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如果再将其并入前述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中征税,也存在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作了上述规定。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得依照本条的规定享受免税优惠,而只能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预提税的有关规定享受减税或者免税优惠。
    第二,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也不包括对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短期炒作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短期炒作的具体标准,也是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这一限制的目的,与对居民企业的限制一样,也是从限制投机、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在于鼓励非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的生产经营性投资,而不鼓励非居民企业的投机性较强的短期持有行为。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