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楼主: 悠然082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销售人员的提成怎么合理避税阿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08-10-3 20:02:25 |只看该作者
支持各位            !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7-21 21:57
  • 签到天数: 192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2#
    发表于 2008-11-14 15:46:33 |只看该作者
    简单点要他们自己去买真发票,除非你做两套帐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08-11-18 10:25:2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该教得交呀,为何财务人员承担风险阿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8-20 08:32
  • 签到天数: 18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4#
    发表于 2008-11-26 11:39:35 |只看该作者
    按照正常程序走,不要给财务人员增加心里负担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1 20:18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15#
    发表于 2008-11-26 12:30:1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 的帖子

    应该交的税一定得交,风险性太大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08-11-26 12:51:57 |只看该作者
    可以改变会计核算方法,先将销售人员的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据实报销,仅对不能提供费用发票的部分作为销售人员的奖金处理。结果会与筹划前存在差额。

    但是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法对业务招待费和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是不同的,所以在采取第二种核算方法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不一定降低。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0.3%,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倘若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不超过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但由于将销售人员奖金中包含的业务招待费转入“管理费用”后,使得业务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则企业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情况下,采用第二种核算方法不一定能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甚至会加重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因此,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选择适合的核算方法,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08-11-26 17:45:29 |只看该作者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筹划一下

    该用户从未签到

    18#
    发表于 2008-11-26 22:51: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做财务人员的能合理避税的是业务知识要学习,但是有些事情该坚持原则的也要坚持原则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发表于 2008-11-28 00:08:16 |只看该作者
    现在工资在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了,企业做个税的避税对企业没有什么好处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7-26 13:15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0#
    发表于 2009-3-21 12:54:5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