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8-8-11 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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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0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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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对比两个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设施的建造费的处理,可以发现:会计制度规定营销设施的建造费应归集为固定资产,而企业所得税规定营销设施的建造费要计入开发间接费用,而不是计为固定资产。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营销设施既然没有计入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也就不需要计提折旧了。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不允许将营销设施的建造费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转入销售费用,而是要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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