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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肖太寿博士:《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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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25 18:55: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肖太寿博士对《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深度解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xtstax微信公号提示】这一规定的要点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特别要注意:“整体改建”的含义,是改制后的企业的投资主体与改制前的投资主体是一模一样的,同时,改制后的企业必须要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否则不可以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待遇。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xtstax微信公号提示】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点在于,企业合并,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只要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都暂不征收土增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xtstax微信公号提示】这一规定的核心要点在于,企业分设,应该就是通常所称的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公司的依法分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因此,企业的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必须满足投资主体相同的条件,则暂不征收土增税,但设立子公司不属于企业分立,不适用该条款。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xtstax微信公号提示】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房地产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必须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合并为一个房地产企业,且原房地产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房地产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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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26 17:27:32 |只看该作者
    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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