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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
“三通一平”后就算生地变熟地吗?
俺是新人,请多关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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