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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同一涉税事项个人从宽、企业从严的情形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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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2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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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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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11-3 16:45: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金融商品买卖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二)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52号令)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公告[2013]63号)
    二、出售从二级市场上取得的股票
    (一)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67号)
    (二)企业股票买卖价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的范畴,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一)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二)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
    因此,企业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一)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
    (二)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52号令)
    五、出售房屋
    (一)营业税
    1.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二)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2.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
    因此,企业出售其购置的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2.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四)印花税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2.企业销售房屋按“产权转移书据”项目征收印花税。
    六、转让著作权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二)企业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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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5-20 20:36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4-11-4 09:54:25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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