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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 [打印本页]
作者: 建筑财务 时间: 2014-9-21 12:07
标题: 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
问:我公司是天津市所辖的电梯安装公司,因业务需要到河北省施工,在本市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开具外出施工证明,并提供给施工所在地税局相关资料,在施工地代为开具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代扣了企业所得税,请问我公司回本市汇缴所得税时能抵扣在外地缴纳的那部分税款吗
天津地税:依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公告〔2010〕2号)规定:三、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照《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我市不予抵减。如有不明事项,请拨打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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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396513586 时间: 2014-9-24 09:13
全国性文件
作者: 美丽的世界 时间: 2014-11-28 23:05
0.2%凭票可以抵扣;其他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抵扣;2012年156国税函依据详查。
作者: 20071090055 时间: 2014-11-30 10:24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作者: wubo8311 时间: 2014-12-1 17:45
我感觉不能在项目所在地缴纳
作者: blct123 时间: 2015-3-20 08:35
讲的好,要学习
作者: 小小会计2011 时间: 2015-4-11 16:56
全国性文件?
作者: 伊林 时间: 2015-4-15 11:44
感谢分享
作者: zzp周游 时间: 2015-5-4 11:47
讲的好,要学习



作者: zzp周游 时间: 2015-5-4 11:54
讲的好,要学习



作者: foyee 时间: 2015-8-19 10:35
学习学习
作者: 3250333 时间: 2015-8-2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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