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4-8-13 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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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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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的税前扣除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问题
34号公告对金融企业进行了列举,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现在有基层单位提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进行税前扣除?
在上级未明确前,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集团内资金使用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管理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总部与贷款银行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该贷款用于其成员企业的项目,可以凭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据、付款凭据等允许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如果在贷款协议中未明确贷款用于其成员企业,且贷款企业与用款企业的实际税负一致时,用款企业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支付给贷款企业的利息,凭双方的借款合同、银行付息单据、付款凭据等税前扣除。
(3)跨年一次还本付息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跨年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应在付息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利息收入的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1)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与转借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认定为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借出方不确认利息收入,借入方也不得扣除相关利息支出(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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