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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案例:小额对外支付 “化整为零”避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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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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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5:58: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日前,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国税局查处该市首例“化整为零”对外支付避税案。该局督促该市某公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税收17.09万元,其中增值税9.32万元、企业所得税7.77万元,目前已追缴入库税款3.12万元。
      
    今年1月,襄阳市国税局从第三方信息得知,某公司2013年10月23日和11月28日,以每笔2.5万美元两次向香港某公司支付5万美元。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
      
    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发现,某公司并未到税务机关对这两笔业务进行备案和扣缴税款。这两笔业务是否为应税项目?是同一项目还是两个项目?是否存在通过连续小额对外支付避税嫌疑?为解开一连串的疑问,襄阳市国税局将疑点信息传递给高新区国税局调查。
      
    调查人员审查了企业合同,核实了企业对外支付的凭证、具体数额和支付时间。通过对企业财务、技术、翻译接待等相关人员调查,详细了解了外籍人员出入境的时间,境内的交通、住宿费用和到达企业履行合同工作情况。最终确认,这是一起典型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恶意避税案件。
      
    该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27万美元的技术劳务合同,合同蓝本由外方提供。合同约定将27万美元“化整为零”分12次支付,每次支付金额不超过3万美元,对涉及外方在中国境内发生劳务后的税收责任和义务只字未提。经过税务人员的政策宣传,该公司认识到作为境内代扣代缴方的权利和义务,按规定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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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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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2-6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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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4-6-16 10:14: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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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4-2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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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4-6-16 15:10:3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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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4-1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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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4-6-19 11:10: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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