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详解单位合作建房税收政策 双方均须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8-8-24 00:39
标题:
详解单位合作建房税收政策 双方均须纳税
近几年住房价格日渐上升,单位建房热情也随之高涨。但在纳税问题上却存在诸多误区。近日,我在我的一房地产行业顾问单位税务复核过程中发现多宗合作建房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我建议该顾问单位在税务检查之前补缴了相关税费,使得该单位免于被罚款。
该房地产公司和某工业公司于2001年签定了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工业公司提供土地,共同合作开发一商住楼项目。2004年初,该商住楼建成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比例,该工业公司取得了建筑面积约1700多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但双方均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为此,两企业被第二稽查局出来,将查补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合计200多万元。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工业公司通过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商住楼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这一过程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房地产公司则通过转让商住楼部分房屋的所有权,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这一过程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由此可见,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出地方——该工业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计征营业税;出资方——该房地产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但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最后税务稽查部门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了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作者:
小精灵
时间:
2008-8-26 16:36
双方可能要少交税款,却适得其反!学习了!!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8-8-29 11:12
学习单位合作建房税收政策 双方均须纳税
作者:
税管员
时间:
2009-1-5 17:13
标题:
请教~~
像这种情况,如何在事先能做到合理避税呢?
现在有这么一个案例与本例有点相仿,请教大师:
A公司为一家合伙企业,共有股东8人,经股东协商一致,设想由原班人员共同出资设立B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有土地的临街部分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高档商住楼(共十七层),一楼为门面对外销售,二楼作为A公司自有资产作营业用,三楼以上为商品房对外销售。
该土地评估价约1000万元,请问,在这种情形下,以哪种形式,能做到合理避税呢?
作者:
李晋华
时间:
2009-4-20 17:50
请教站长,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开发产品自用,还用缴营业税吗
作者:
zl0452
时间:
2009-6-13 22:29
lz的帖子都是好东西 拜读一下
作者:
無聊
时间:
2009-7-21 13:18
是税都要看看的。。。
作者:
何年
时间:
2009-11-30 14:41
我想问一下,行政划拔的土地跟他人合作,建成后房产分成,这样以后双方要缴纳营业税么
作者:
dsp0722
时间:
2013-4-8 17:34
我也想知道的222222222222
作者:
小小会计2011
时间:
2013-5-21 10:50
这是什么情况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