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网友与我探讨:以前[2006]31号文件按计税毛利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预售账款×20%-当期交纳的税金-当期期间费用)×税率。 现在国税发[2008]299号文件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当期营业收入为300万,营业成本为220万,期间费用为40万,税金为27.5万元,当期预售收入为500万,那么当期的应纳税额为多少? (即300-220-40-27.5)×25%+预售利润(即500×20%)×25%=28.125万元, 我的解答是:真对不起,我解答不了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探莫测,一会说“毛利率”一会说“利润率”。我是一个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九年一贯制”的初中生,真的理解不了。这个文件也有人和我说:299规定预收收入乘预计利润率不减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直接按所得税率征税。
我什么都不敢说。抱歉!
——这是我在网上留言中的答复。
今天中午有机会与省局主管企业所得税的权威人士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现在执行只能是按299号执行,不能按31号文件规定执行了,对于是不是不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就看文件怎么说的就怎么办”回来后我又仔细阅读一遍299发现两处亮点:
一、299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这就好办了,假如你企业既有已完开发产品销售,又有预售收入,应该是:
A、当期已完开发产品销售300万元,成本220万元,当期费用40万元,营业税金15万元。你企业的这部分利润是25万元。
B、当期预售收入500万元,按299计算 500×20%(长春市)是100万元,
C、计入利润总额预缴:100+25=125万元,这是文件规定的,应该没错。
同样道理:
A、当期已完开发产品销售300万元,成本280万元,当期限费用40万元,营业税金15万元。你企业的这部分利润是-35万元。
B、当期预售收入500万元,按299计算 500×20%(长春市)是100万元,
C、计入利润总额预缴:100-35=65万元,也是按文件规定的,也没错。
那么还谈什么“不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
二、299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这里只说的是“填报在-《表》的第4行”,对计算出的这个数,肯定是不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和当期费用。但,你必须得按第一条的规定计入利润总额。
假如你企业没有已完开发产品销售,那么发生的当期费用,也能计算出你企业利润总额,只不过是负数。不管如何理解,就按299第一条办,这说明我们还是坚决按文件办事的。
这就是我的观点,各位税务同仁和纳税人,你们认为如何?
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