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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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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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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2-17 13:42: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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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4-2-18 09:29: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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