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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2-12 15:20
  • 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2-12 15:29: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本位币
    收入2万元以内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主税减免了而附税被扣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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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2-12 15:20
  • 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4-2-12 15:30:32 |只看该作者
    而现在
    又跨年度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2-12 15:20
  • 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14-2-12 15:31:16 |只看该作者
    .................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2-12 15:20
  • 签到天数: 24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14-2-12 15:36:42 |只看该作者
    ......................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4-2-12 15:45:22 |只看该作者
    没接触过,可否详细说明下情况,收入2万元以内减免所得税吗,还是流转税,为何减免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0-15 16:10
  • 签到天数: 93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4-2-12 17:15:53 |只看该作者
    收入2万元以内好像是减免所得税吧?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2-27 11:11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4-2-13 08:17:55 |只看该作者
    有文件吗?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8#
    发表于 2014-2-14 08:35:23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税总局规定:营业税增值税月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这属于法定减免,不需要单独申请。附加税金也应该减免的。具体与地税局沟通。供参考。

    点评

    具体会计处理:计提税金时与原来会计处理一致,唯一差别就是缴纳时直接转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2-14 08:41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9#
    发表于 2014-2-14 08:41:43 |只看该作者
    sdmcljg 发表于 2014-2-14 08:35
    根据国税总局规定:营业税增值税月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这属于法定减免,不需要单独申请。附 ...

    具体会计处理:计提税金时与原来会计处理一致,唯一差别就是缴纳时直接转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0#
    发表于 2014-2-14 08:47:44 |只看该作者
    sdmcljg 发表于 2014-2-14 08:41
    具体会计处理:计提税金时与原来会计处理一致,唯一差别就是缴纳时直接转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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