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频见于报端,然而税务机关滥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纳税人忽视交易法律形式,从而引发税收风险的案例不断出现,本文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立法和执法领域中的运用进行讨论,以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法原则,避免纳税风险。 自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式成为会计基本原则后,由会计渗透到税收领域,“实质重于形式”渐成时髦语言,“实质重于形式”的文字也频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文字中。然而在喜见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形下,滥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或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名损害税法刚性的趋势却应该引起警惕。本人试探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收中的运用,以图说明:“实质重于形式”主要是立法原则,而在执法中应该遵循“有法必依”、“法无明文不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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