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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4-1-15 17:59: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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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4-1-16 08:24:59 |只看该作者
    最近也是看到这个文件,但是实践中很少见到这种自己拆自己还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8-12 15:43
  • 签到天数: 537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4-1-16 13:55:16 |只看该作者
    这跟代建的差别在那里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19 23:15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14-1-19 23:16:20 |只看该作者
    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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