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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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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7-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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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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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1-15 10:24: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4-01-08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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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4-8-6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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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14-1-15 15:07:4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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