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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房地产开发成本分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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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1-13 12:17: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利息资本化按会计中资金实际占用的期间分段计算资本化,未超过贷款利息部分的计入当期损益

在成本核算中必须有一个清晰地思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和工业企业产品法一致。基本分三步:
第一、划分成本对象;(建议采取31号文件中六中划分原则)

第二、归集开发成本
1、可以直接归入开发产品的陈分分六类成本科目:土地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安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直接计入;

2、需要预提计入的四项费用;

3、待摊费用,按照一定标准分摊至各开发产品。

第三、需要分配共同成本,按照31号文件规定1、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分摊、2、配套设施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利3、息费用按直接成本法或工程核算法进行分摊、4、其他共同成本企业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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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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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2-2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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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4-1-13 14:46:5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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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4-1-13 14:47:2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11-13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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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4#
    发表于 2014-1-13 16:05:33 |只看该作者
    看看了

  • TA的每日心情

    2014-4-27 13:43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5#
    发表于 2014-1-13 16:46:49 |只看该作者
    比原先做过的复杂,比较完善,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8-1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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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4-1-14 09:53:20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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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2-2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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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7#
    发表于 2014-2-20 10:20:0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0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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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8#
    发表于 2014-5-10 20:23:26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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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3-10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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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9#
    发表于 2014-5-20 14:33:17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12-2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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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10#
    发表于 2017-9-21 11:02:4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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