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舟地税函〔2004〕78号 市属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定海、普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95)财税48号]和省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95)浙地税三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各类不动产所取得的收入,统一按3%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销售收入的2%预征率预征,企业按季(月)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注:本条已停止执行,现具体操作办法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和舟地税函[2002]66号及舟地税函[2003]65号有相抵触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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