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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公司分立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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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10-22 22:21: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下述案例中甲公司分立是否能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第4号公告精神,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评估增值甲公司能否调账?

    甲公司系民营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属物流行业,于2006年3月由A公司投资500万元成立,以后取得海关保税区资质。2010年9月甲公司经审计后资产总额825万元(均为实物资产,系土地及房屋),负债总额552万元,净资产272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27万元),评估后资产总额1440万元,负债总额552万元,净资产888万元。
    甲公司计划2010年10月增资500万元,全部由A公司以货币资金增资,增资后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A公司投资比例100%。
    2010年11月甲公司计划甲公司分立,派生成立乙公司,分立后的甲公司及乙公司均从事物流行业。计划分立后的甲公司为资产总额500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实收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A公司);计划分立后的乙公司为资产总额825万元(均为实物资产,系土地及房屋),负债总额552万元,净资产272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万元(股东为A公司),未分配利润-227万元),假设原甲公司2010年9月—11月无经营。
    分立后的甲公司,计划进行股权转让,将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5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亦为物流行业)。至此整个重组行为结束。
    需要说明的是整个重组行为最终目的:
    1、通过公司分立形式,分立后的乙公司取得原甲公司有效资产,仍从事物流行业;
    2、甲公司通过公司分立形式仍保留原甲公司海关保税区资质,通过股权转让形式由丙公司取得100%股权;
    3、整个重组行为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4、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请问尊敬的税官:根据甲公司分立的计划方案,甲公司整个分立过程能否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第4号公告精神,按特殊性税务处理,包括1、有关比例限制(85%)及股权转让时间限制(是否受12个月限制)等;2、资产评估增值原甲公司能否调账?如调账,分立前甲公司及分立后甲公司、乙公司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界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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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10-1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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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2#
    发表于 2013-10-22 22:34:52 |只看该作者
    这一块所得税的规定是比较含糊,还没有明确操作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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