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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福建: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6月30日前办理清算手续(2008-0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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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7 15:43: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福建: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630日前办理清算手续
日期:2008-05-13

  本网讯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通知》规定,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符合应清算条件至今尚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6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件明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对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的分摊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具体事宜由设区市地税局明确。
  设定四项开发成本预警值。鉴于我省各地开发成本存在较大差异,省局不做统一规定。但各设区市局应按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设定预警值。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四项开发成本明显高于预警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预警值进行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清算过程中发现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文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按以下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一)对200611日前已竣工且销售完毕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所属时期适用的预征率核定;
  (二)200611日起2008630止,已竣工且销售完毕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3%核定征收。
  (三)200871日起,按销售额的5%或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单项预征率核定。
  中介参与清算鉴证的问题
  中介机构在参与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过程中,除对销售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进行清算鉴证外,还应就销售非住宅部分进行清算鉴证,并在《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中体现,同时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销售非住宅)表》。具体鉴证办法参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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