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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利用债转股,避免财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风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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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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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8-27 17:47: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利用债转股,避免财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风险
    作者:杜成伟
    情况: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后续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户申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情况。企业A投资一个子公司B。B注册资金100万,经营2年以后亏死了,进行注销清算。在这2年经营过程中,A还为B代垫100万用于B的日常支出。A企业汇算清缴时分别按长期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和借款损失进行财产损失申报。专管员在检查过程中,认为,借款100万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那么,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避免这种风险呢?
    分析:税务局的观点,排除吃拿卡要的因素以外,并非没有道理。非金融机构在国内并无贷款的资格,想借钱给关联方,必须通过银行中转,进行委托贷款,然后支付给银行一笔手续费。这个制度一定程度上保护的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造成了银行空手套白狼的结果,所以有钱人最好去开银行,比如史玉柱。说正事,A代垫其他公司费用,虽然是子公司,但AB是两个独立法人,A为B代垫款项,无法收回后做财产损失,此损失与取得收入并无直接关系。当然,这里的与取得收入有没有直接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所以日常征管中,这个问题全靠专管员们的自己判断。因此,极少数专管员应该感谢总局,因为权利下方意味着对于这部分极少数的专管员又多了一条吃拿卡要的途径。这样的表述不管你们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那么,怎么规避这个风险呢?很简单,只需一个文件:《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1年第57号)。
    57号说,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说到这,大家应该明白了,在B注销前,将A的代垫款转为对B的股权。然后,再注销B公司,这样,A企业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只需要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申报财产损失,没有了代垫款这一项。
    可惜,这个企业是在注销完了B公司以后,才进行的财产损失申报,没有做好事前风险的控制。这也说明事前控制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那么,即使B的注销手续已经办完,还有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呢?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说,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公司法规定,如果这个企业注销B公司的行为确确实实是属于公司法62条规定的情形,那么,这个问题交给法院处理,确确实实的认定属于法院的事,税务局没权去管,根据目前中国大部分专管员的专业水平来说,也管不了。当然,如果不让税务局知道这些事,最好了。风险事前控制的重要!法院完事以后,来找税务局,按照上述《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当然,上述分析只是把几个文件简单的罗列起来,至于可行性,由于中国太大,需分地区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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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2-7-24 09:42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13-8-28 09:23:38 |只看该作者
    该筹划考虑不周,有严重危害,适用免税的重组,得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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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3-8-28 11:37:23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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