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660|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规] 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相关政策!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8-27 09:59: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
    1、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经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该贴已经同步到 银河飞雪的微博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0-6 20:20
  • 签到天数: 49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3-8-27 11:15:4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5-9 08:00
  • 签到天数: 719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3-8-27 15:05:32 |只看该作者
    国税函[2002]837号,目前不通用,总局有过答复,因为不少企业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为例,所以总局的答复是该文针对特定事宜有效,不具普遍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17 11:43
  • 签到天数: 715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3-8-29 09:07:32 |只看该作者
    了解了解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3-29 10:50
  • 签到天数: 100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3-8-29 09:38:3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哦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11 21:07
  • 签到天数: 60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4-1-14 14:38:4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