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12-25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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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8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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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 号)第二项规定:以土地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 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期间需交纳土地使用税。但是国务院只统一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这个分期是分月、分季度、还是半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请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项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商 品房已售出,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截止到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的当月末。"如果同时考虑国税发【2003】89 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所有权转移以房屋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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