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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财税2013 52号文件的理解-----大家探讨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8-13 11:10
  • 签到天数: 17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8-15 16:50: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相信大家都看了2013 52号文件,对月销售额小于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没说免征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避税方面;如果关联方成立十几家空壳公司,每月开具2万元发票给房企,则,房企可以获得每月30万元的发票了,呵呵。

    点评

    .CQ
    想当然,免税是不可以开发票的  发表于 2013-9-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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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9-3 08:39
  • 签到天数: 469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8-16 08:00:23 |只看该作者
    关联关系要恶棍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15:08
  • 签到天数: 636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3-8-16 09:13:02 |只看该作者
    有点异想天开的味道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9 17:57
  • 签到天数: 66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3-8-16 09:16:51 |只看该作者
    每个政策出台都会被钻空子的人利用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9-29 15:23
  • 签到天数: 97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3-8-16 10:56:31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这次行动还不算慢,国务院7月24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时隔5天之后财税〔2013〕52号就下发了。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和往常的财税字文件一样,没有同时公布文件的解读,致使大家对其中表述不清的地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有多种理解;如果不进一步出台补充通知,我估计基层操作起来也是一头雾水(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都配有解读,对大家理解文件很有帮助,建议财政部向总局学习)。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财税〔2013〕52号,我尝试进行解读,但不一定对哟,仅供大家参考。将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是出台详细补充通知,还是以权威文件为准。
        关于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中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我认为有三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按月份实际销售额界定,即: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税;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征税。
    第二种理解:按月平均销售额或预计销售额界定,界定后不再变动。对老企业按上年月平均销售额是否低于2万元的标准进行界定,对新企业按预计销售额进行预判定。一旦税务机关认定小规模企业月平均销售额低于2万元,企业可以一直享受免税政策。
    第三种理解:和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执行方式相同。首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情况进行核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规模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核定有效期一年。在当年核定有效期内,如果小规模企业偶尔一个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也要申报纳税;而连续3个月销售额超过超过2万元,就要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恢复对其征税了。
    在人民日报7月26日关于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报到中,有这样一段话“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结合以上报到中的内容,我个人倾向于第三种理解。
    但是,从最方便基层执行的角度出发,我个人赞同第一种理解。
    从最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我建议将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改为免征额,即凡是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时不征税,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时,以扣除2万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税。这样的话,估计将会有远超过600万的小微企业受益,解决上亿人的就业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9-29 15:23
  • 签到天数: 97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3-8-16 10:58:23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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