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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2013年第4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营业税管理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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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1 19:4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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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执行房地产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过户时必须同时出具营业税税收证明(包括已缴营业税、差额缴纳营业税、免征营业税、不征营业税证明)。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赠与及销售,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要求提供资料,由县(市、区)地税局,或其授权的房地产一体化办税窗口,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出具免税证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五)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
二、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提供具体资料,由设区市地税局比照营业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出具不征税证明。其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需先报经省地税局审批。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需提供资料:资产重组报告、主管部门的批文、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
(二)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的行为。
需提供资料: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三)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需提供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投资入股协议、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证明材料。
三、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转让,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以及其他房地产转让应全额征收营业税的,由负责税款征收的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已缴营业税或差额缴纳营业税的缴税证明。对个人住房转让差额征税的,可由县(市、区)地税局授权的房地产一体化办税窗口出具差额缴纳营业税证明。
(一)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公告自20133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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