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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川地税发[2007]21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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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8-16 16:25: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7]21号
    发布日期:2007-2-27
    执行日期:2007-2-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它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计算方法为:先按核算项目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销售(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对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按销售(预售)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作为房地产收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提供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县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按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工程造价定额,结合房地产项目的结构、用途、区位等,核定其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四、县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由纳税人提供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签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有《通知》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各地应在1.5%——2.5%的幅度内确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交由销售企业进行销售,只开发不销售,提供不出销售收入凭据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虽成立有房地产销售公司,但销售帐务一并在开发公司统一进行核算的,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六、各市、州局接通知后应抓紧布置清算工作,对以前年度开发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限时清算,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财产税处)。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研究处理。
      2007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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