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2-14 15:08 |
---|
签到天数: 636 天 [LV.9]以坛为家II
|
本帖最后由 GXL6023698 于 2013-7-4 08:16 编辑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
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
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例如,塑钢门窗生产企业为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供应并安装门窗,在一项经济业务当中就会涉及到两
个税种的计算缴纳问题,相应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就要分别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业务。如
果纳税人分别核算了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但不具有公允性或者没有分别核算,则会有
两个税务机关对于其经济业务进行核定纳税。核定额高低主动权不在于纳税企业,难免陷入被动局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
题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
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
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
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