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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的规定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8-15 19:49: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对集团公司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借款作了特殊规定,文件指出,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也就房地产行业借款作了类似规定: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开发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其利息费用支出只能按基准利率标准扣除,浮动利率部分支出不能扣除

    在营业税的处理方面,税法规定,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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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2#
    发表于 2008-8-15 19:56: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很实用的知识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8-8-15 21:42:52 |只看该作者
    值得借鉴,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2-13 09:39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4#
    发表于 2008-8-20 17:06:0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每天学习一个问题,时间长了就熟悉了。谢谢提供的相关资料。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8-8-25 15:46:16 |只看该作者
    会计及税务处理sdasd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08-8-28 20:33:52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您提供资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4 16:24
  • 签到天数: 18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08-8-29 09:45:33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9-27 11:21
  • 签到天数: 53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08-8-29 10:08:09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08-8-30 21:31:56 |只看该作者
    学习看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11-8 22:34
  • 签到天数: 73 天

    [LV.6]常住居民II

    10#
    发表于 2008-8-31 23:57:45 |只看该作者
    ding,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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