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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购材料用于开发工程项目是否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2-18 14:25
  • 签到天数: 58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4-16 15:04: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发包方将整个开发过程发包给A公司,但是合同中规定铝合金门窗及外墙涂料等部分材料由开发商自行从供应商(批发零售为主企业,供应商为生产企业授权的总代理商)处采买,并且由供应商进行安装和粉刷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规定有材料采购和施工)。请问:1.供应商应开具什么类发票给房地产公司,是销售发票,还是工程类发票?2.供应商是否符合国税[2011]年23号公告内容,还是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3.房地产公司凭供应商的销售发票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4.房地产公司是否有增值税和营业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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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14 15:08
  • 签到天数: 636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3-4-17 08:19:1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XL6023698 于 2013-4-17 08:20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文件列举了以下几类: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这一文件的出台缓解了很大部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问题。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8号)规定,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那设备价款就不应征收营业税。一般而言,如果设备是建设单位提供的,一般设备价款是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因此施工单位只就安装和材料价款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什么是设备,营业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小但价值极高,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大但价值低,对设备的判断往往是依据感官的体验和以往经验来界定。 因此,对于安装业中,如果主要物资由建设单位提供,哪些应界定为设备不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哪些是材料应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无论设备价值是否计入安装工程产值,设备价值都不征收营业税。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如果在安装工程中,设备是由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单位就不需要将设备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二是如果设备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是并入安装工程产值的,以前施工单位是将设备价款一起开票,全额征税。对于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在征收营业税时扣除设备价款是不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原则的,这就导致了设备在所有权转移环节没有征收任何流转税。

    点评

    回复不错,但是新的公告下发,建议修改一下。见下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4-18 08:02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4 09:53
  • 签到天数: 370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3-4-16 15:37:57 |只看该作者
    这本身就是“甲供材”的方式,有一定的增值税风险;供应商应该给你开具两份发票,一份是材料发票,一份是人工费发票。并且合同必须把材料和人工费用分开签订。仅供参考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6 11:19
  • 签到天数: 11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3-4-16 15:59:11 |只看该作者
    1.供应商有资质否?安装资质?2.甲供材?3.材料发票?建安发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4-18 08:52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13-4-16 19:49:52 |只看该作者
    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建安成本吗

    点评

    可以的,但是非设备,还是要补营业税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4-17 11:01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4-18 08:52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13-4-16 20:20:53 |只看该作者
    不可以的吧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6 11:19
  • 签到天数: 1110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7#
    发表于 2013-4-17 10:41:07 |只看该作者
    回答得好!!!!!!!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8 10:32
  • 签到天数: 5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8#
    发表于 2013-4-17 10:57:08 |只看该作者
    同意二楼观点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
    发表于 2013-4-17 11:01:36 |只看该作者
    上饶会计 发表于 2013-4-16 19:49
    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建安成本吗

    可以的,但是非设备,还是要补营业税的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7-10-11 13:39
  • 签到天数: 10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0#
    发表于 2013-4-17 12:09:23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自产,如果是自产,那么一切都好,非自产,问题慢慢多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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