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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此外,税法还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作如下特殊规定:
(1)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上述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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