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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8月桂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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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所得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5 13:1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11#
    发表于 2008-8-14 16:47:17 |只看该作者
    呵呵  学习了,很实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7
  • 签到天数: 108 天

    [LV.6]常住居民II

    12#
    发表于 2008-8-14 17:07:10 |只看该作者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的预缴问题在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作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计算出预缴利润并入利润总额预缴。
          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08-8-15 13:37:4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学习了,谢谢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08-8-15 17:40:12 |只看该作者
    呵呵,不错不错,互相探讨才能学着知识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08-8-16 11:12:10 |只看该作者
    到底能不能扣除期间费用和附加税呢?需要明确答复!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1-10-21 10:4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16#
    发表于 2008-8-18 09:43:51 |只看该作者
    xiaofengcpa (2008-8-12 16:55:36)正确,如果有以前年度亏损还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流水年长 (2008-8-14 14:02:00)这么多的房地产财务人员回答错误,可见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确实需要提高,可气的是你个人理解错了就算了,还比较理直气壮.31号都允许扣除期间费用,而299号和31号没有多少差别,这个问题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已做过解释,没什么可争论了。
    如张飞李逵的回复:正确,如果有以前年度亏损还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个635号有规定
    问一下说不能扣期间费用的的朋友,以前年度亏损都能扣除,那没确认收入之前房地产的亏损从那来的?
    你千万不要对我说,不能扣是专管员对你说的,那个队伍中有几个懂业务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08-8-18 12:13:42 |只看该作者
    自从来了这里学了不少新知识,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5 13:1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18#
    发表于 2008-8-19 09:24:13 |只看该作者
    预缴的利润率 是不是 全国都统一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发表于 2008-8-19 10:28:34 |只看该作者
    比较学习国税发[2006]31号与国税函〔2008〕299号的区别

    1、预计计税毛利率与预计利润率的扣除区别
    国税发[2006]31号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国税函〔2008〕299号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我的理解是:
    1、              国税发[2006]31号文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和国税函[2008]299号文的预计利润率都是一致的:省级城市20%,市级城市15%,县级城市10%,经济适用房3%。都是预售收入乘上以上比例。
    2、              但扣除项目不一样:
    A、       营业税金及附加: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我的理解是:与预售收入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可以扣除的;但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这就意味着与预售收入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不可以扣除的;
    B、        至于说与预售收入相关的期间费用,我认为:两个文件规定差不多,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可以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其实我们认真想一下相关的期间费用有什么呢?只有当期已经发生的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才可以扣除,没有发生的如果预提税法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的规定: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从字面上看好象是不允许扣除期费用,但我们仔细想一想,企业的利润总额实际上是把当期已经发生的期间费用全部都扣除了以后的金额。所以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应该都是当期已经发生的期间费用都可以在税前列支。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08-8-20 09:29:56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国税发[2006]31号与国税函〔2008〕299号的其实没有区别的。

        如果应要说有区别,那就是范围变了,国税函〔2008〕299号把国税发[2006]31号范围扩大到外资房地产企业,其他只是重申一下以前内容,并把预计计税毛利率换成预计利润率,但最终实质是一样的。

       如299号和31号有冲突的话,这个文件又没有说31号文作废,那又到底执行谁?这不是笑话吗?

    [ 本帖最后由 汤冲 于 2008-8-20 11: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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