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4-9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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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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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 |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借款,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是否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 | 问题内容: | 房地产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借款,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是否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 问题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据实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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