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Q群实录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止缴纳时点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2-4 11:11
  • 签到天数: 113 天

    [LV.6]常住居民II

    11#
    发表于 2013-6-5 11:07: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吧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2-4 11:11
  • 签到天数: 113 天

    [LV.6]常住居民II

    12#
    发表于 2013-6-17 13:54:19 |只看该作者
    嗯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27 17:09
  • 签到天数: 75 天

    [LV.6]常住居民II

    13#
    发表于 2013-6-27 09:34:43 |只看该作者
    交房之后次月起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6-1 11:42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常住居民I

    14#
    发表于 2013-7-4 14:26:01 |只看该作者
    理论上是交房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10 08:46
  •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5#
    发表于 2013-7-5 09:49:17 |只看该作者
    每个地方要求不一样,天津这边要求办理完初始登记才行,你可以打12366咨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10 08:46
  •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6#
    发表于 2013-7-5 09:49:54 |只看该作者
    每个地方要求不一样,天津这边要求办理完初始登记才行,你可以打12366咨询。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4-9-15 10:36
  • 签到天数: 66 天

    [LV.6]常住居民II

    17#
    发表于 2013-7-24 17:10:3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真是太有文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7 14:10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18#
    发表于 2013-7-25 11:48:59 |只看该作者
    我们这里税局要求是,交房后去国土局办理土地分割时,土地证给国土局,会收到一个收据,根据收据时间的次月开始不用缴纳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3-26 13:50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9#
    发表于 2013-7-26 09:31:06 |只看该作者
    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我们这边税务局已按照上述要求征税,很多公司被查并要求补税。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