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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管]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知识点预习:吸收直接投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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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8 22:02: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财务管理》 第三章 筹资管理
       知识点预习二: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企业,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无需公开发行股票。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1.吸收国家投资
      2.吸收法人投资
      3.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4.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1.以货币资产出资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出资方式
        2.以实物资产出资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4.以工业产权出资
      吸收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风险较大。因为以工业产权投资,实际上是把技术转化为资本,使技术的价值固定化。而技术具有强烈的时效性,会因其不断老化落后而导致实际价值不断减少甚至完全丧失。
        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
        (三)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一般了解)
        (四)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特点优点:
      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
        3.吸收投资的手续相对比较简便,筹资费用较低。
        缺点:
      4.资本成本较高。相对于股票筹资来说,吸收直接投资的资本成本较高。
        5.企业控制权集中,不利于企业治理。如果某个投资者的投资额比例较大,则该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就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容易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6.不利于产权交易。
        【例题】(2010年第一大题第3小题)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出资的是( )。
        A.专利权    
      B.商标权
      C.非专利技术  
      D.特许经营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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