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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 |
|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 |
|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 |
|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 |
|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 |
| 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即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
| 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即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 |
|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 |
|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 |
|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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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