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中的流转税问题给予了明确,而企业重组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和流转税的处理有所不同。 一、股权收购中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股权转让的特殊情形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是股东间交易,被收购企业并不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单纯的股权转让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而对于特殊的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股权转让是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687号)规定,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367号规定,你局《关于省旅游开发中心转让部分股权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6]第136号)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据了解,目前股权转让(包括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其中,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你局请示中的省旅游开发中心的股权转让,可按上述原则前款进行确定。
从以上文件可以看出,第一,这是对股东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税收筹划的一种封堵措施。那么这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股东,而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购企业;第二,股权转让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征收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征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如何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从文件规定看有两点:其一,判断被收购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其二,股东的转让股权比例。国税函 [2000]687号只是对个案的批复,股权转让情况较为复杂,上述的原则性规定难以参照。实务中没有具体的标准,简单的交易还是可以执行,复杂一点执行中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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