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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企业的纳税筹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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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8-2 13:36: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建筑业行业中经常会出现混合销售的问题,如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等等,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由于这类企业发生的建筑安装收入大部分是由人工提供劳务产生的收益,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因此其增值税的税负较高。例如大洋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2004年共销售铝合金门窗5000万元,同时为用户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收取服务费2000万元,该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为3000万元,那么,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大洋公司应纳的增值税为:

        (5000+2000-3000)×17%=680万元

        那么大洋公司有没有办法降低税负呢?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该文件又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由上述文件我们可以知道,只要大洋公司经批准具备了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在签订的安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就可以大大降低税款。我们再根据上例,看此种操作方法下大洋公司的税负:

        应纳增值税=(5000-3000)×17%=340万元

        应纳的营业税=2000×3%=60万元

        合计应纳税额=340+60=400万元

        由此可见,如果大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2004年可以少交税款280万元(680-400=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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