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手册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文件 津统〔2011〕5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手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手册》,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统计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也包括附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的企业。但是,不包括单纯的房地产管理、代理与经纪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内容包括: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标准、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计量单位、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和填报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指定单位负责人和统计负责人,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本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综合统计人员,财务、工程、销售等其他职能部门,也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统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人员要掌握房地产开发统计的方法制度,包括统计范围、填报口径、上报时间以及统计指标含义等。 第八条 为保证房地产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企业应当保证统计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在一个年度内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更换。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企业应指定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接替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工作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房地产统计报表、统计制度、统计台帐、网上报送统计资料方法和与房地产统计相关的统计工作资料、文件、书籍等。 第九条 企业要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政府统计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十条 原始记录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投资、销售活动的最初记载。企业应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并通过及时、全面、准确、连续地收集取得。 原始记录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通知书、项目开工通知单(或报告)、施工单位报送的验工计价单、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书、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表、设备验收入库单、设备出库单、财务拨款凭证、商品房屋销售凭证等。 第十一条 原始记录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取得。原始记录中各项指标的报告期别、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应与统计报表保持一致。填写的各类数字信息和文字说明要完整规范,字迹清晰工整,并且有发生日期和相关部门印章、负责人或当事人的签字。 企业对收集取得的原始记录应当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作为备查。 第十二条 统计台帐是根据统计报表和企业管理的需要,用一定的表格形式设置的帐册,是编制统计报表的依据。企业应当通过设置统计台帐,定期登记、汇总相关统计数据反映其投资和销售活动情况。 第十三条 统计台帐分为综合统计台帐、项目统计台帐和历史统计台帐。其中,综合台帐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部项目汇总台帐;项目台帐是为单个项目建立的台帐,如项目概况统计台帐、项目进度统计台帐、商品房屋销售统计台帐;历史统计台帐是为跨年度项目单位或企业设置的。 第十四条 统计台帐的格式统一由天津市统计局印发或者编制,分为纸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磁介质形式统计台帐要做好备份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统计台帐主要数据源于统计原始记录,两者统计范围、口径和数据必须保持一致。 统计台帐数据登录要准确、全面、及时、连续、清晰。 第十六条 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制定。 第十七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保证统计报表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一致。 第十八条 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对统计报表数据必须严格审核和把关。上报和留存的统计报表中,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写明上报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照统计制度要求,使用统计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数据处理软件,以网上直报方式和统一的报表格式进行数据录入、审核、修改和备份。 企业对报出的统计报表要及时打印留存。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资料以及与其相关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期限保存: (一)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为三年; (二)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保存期限为五年; (三)磁介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 统计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企业对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 企业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范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市和区县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1月31日。 点击下载"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手册.doc" 主题词:经济管理 房地产 统计 规范Δ 通知 (共印20份) 天津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1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