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多楼盘都带有车位(库),但我国法律对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归属尚没有明文规定。地下车位(库)的转让,大致分为临时转让和永久转让。本文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结合个人的理解,对转让地下车位(库)的税务处理进行探讨如下。 临时转让车位使用权 临时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库)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短期租赁车位使用权,预收租金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以预收金额为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预收地下车位(库)租金3000000元,会计处理为: 收到预收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预收账款 3000000 确认租金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3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0 计提预收账款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150000 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由此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只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使用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单独建造的即统一配建的地下建筑,由于已按规定计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则不用重复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什么是“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文件中没有明确界定。 房产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所以,出租人应按租金收入12%缴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