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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可能使售楼处和样板房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作为自建固定资产处理,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分析如下:
作为自建固定资产处理:一般企业售楼处和样板房往往在项目初期就已建成可以交付使用,因而转为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了折旧抵税的好处。折旧作为期间费用,根据本文件可以即期扣除。企业增加的成本只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
售楼处和样板房自用或以后拆除均无须缴纳营业税,只在最终销售时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带来营业税的影响。
如果按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其全部成本需在项目结算时才能进入计税成本,在开发项目没有结盘清算时,这部分成本无法体现,因为预售收入是根据预收房款按照一定的利润率提前预缴所得税。
企业需认真测算折旧抵税带来的收益与增加的房产税等成本相比,是否有节税空间而定。如果,项目开发周期较短,就无须考虑此问题了,直接计入开发产品就行。
另外,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如何认定,也是税务部门没有严格定义的,需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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