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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培训---青岛国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3-19 14:20
  • 签到天数: 47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8-1 13:40: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培训---青岛国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培训---青岛国税.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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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08-8-15 09:57:5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不知道好不好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08-8-15 19:08:32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好不好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21 13:30
  • 签到天数: 10 天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08-8-15 19:40: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青岛的?老乡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5 13:1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08-8-19 10:53:15 |只看该作者
    下看看 ,应该有用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5 13:1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6#
    发表于 2008-8-19 10:56:06 |只看该作者
    看了 是很不错,也便宜。大家多下下吧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8-8-19 21:52:12 |只看该作者
    尽可能使售楼处和样板房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作为自建固定资产处理,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分析如下:
        作为自建固定资产处理:一般企业售楼处和样板房往往在项目初期就已建成可以交付使用,因而转为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获得了折旧抵税的好处。折旧作为期间费用,根据本文件可以即期扣除。企业增加的成本只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
        售楼处和样板房自用或以后拆除均无须缴纳营业税,只在最终销售时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带来营业税的影响。
        如果按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其全部成本需在项目结算时才能进入计税成本,在开发项目没有结盘清算时,这部分成本无法体现,因为预售收入是根据预收房款按照一定的利润率提前预缴所得税。
        企业需认真测算折旧抵税带来的收益与增加的房产税等成本相比,是否有节税空间而定。如果,项目开发周期较短,就无须考虑此问题了,直接计入开发产品就行。
        另外,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如何认定,也是税务部门没有严格定义的,需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
    来自房地产会计联盟http://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bbs/viewthread.php?tid=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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