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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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加计工资扣除的措施替代。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用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了原有的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用减计收入的措施替代。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采取减计经营收入政策替代了来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缓冲过渡
为缓解新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造成持续经营的不良影响,新税法规定给予过渡性照顾。
1、五年内逐步过渡照顾。对于新法公布前设立的企业,依法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定期优惠过渡照顾。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特定地区优惠过渡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由国务院规定享受过渡性优惠。如国家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过渡性优惠,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4、其他鼓励类优惠过渡照顾。对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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