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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政策宣讲系列之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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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8-1 13:12: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收优惠变化知多少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完善,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一、扩大了税收优惠范围
      1、扩大了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为支持和引导小型企业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在全国普遍适用,不再作地域限制。
      2、扩大了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税收优惠。为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产业政策导向,加快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新税法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3、扩大调整了社会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为了既支持和鼓励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又堵塞税收漏洞,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将以前的扣除比例3%提高至12%,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扣除比例的统一。
      4、扩大了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一是取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扣除政策。二是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
      二、调整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新税法在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农林牧渔业、技术转让所得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采取了政策替代的措施调整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1、用加计费用扣除的措施替代。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用加计费用扣除的政策替代了原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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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08-8-1 13:13:02 |只看该作者
    2、用加计工资扣除的措施替代。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人员就业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用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了原有的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用减计收入的措施替代。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采取减计经营收入政策替代了来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缓冲过渡

      为缓解新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造成持续经营的不良影响,新税法规定给予过渡性照顾。

      1、五年内逐步过渡照顾。对于新法公布前设立的企业,依法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定期优惠过渡照顾。对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规定可以在新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特定地区优惠过渡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由国务院规定享受过渡性优惠。如国家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过渡性优惠,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4、其他鼓励类优惠过渡照顾。对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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